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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教育培训产业监管机制的建议

    2021年03月16日 09:06 民盟格尔木市委 点击:[]

    民盟格尔木市委

          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剐M馀嘌祷棺ㄏ?span style="font-size: 20px;">治理行动的通知》等文件下发实施以来,青海省加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力度,全面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校外培训机构得到进一步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机构打着“教育咨询、教育投资”的幌子,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少数机构以“明星老师”“内部资料”等虚假宣传吸引关注;有的机构以免费体验、试学课为依托,以优惠折扣为手段诱导家长一次性付清辅导费用。再者,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缺乏统一标准,缺少量化考核的评估体系;教育行政部门缺乏专门执法机构,少数“无证办学”问题难以有效查处。针对这些问题,建议:

    一、明确主管部门职责

    教育培训产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做到以“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无证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处罚。针对教育培训机构日益增多的网络线上授课问题,职能部门不宜划分界限,不宜将线上、线下割裂管理,而是将线上、线下视为整体统一监管。

    二、强化教育行政执法

    借鉴青岛、深圳等地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争取得到编办、财政等部门大力支持,推动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广泛设置独立的执法机构,实现行政执法职权的完全集中,并明确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责,强化执法机构的权威和威慑力。

    三、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参照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措施,对于非教育培训机构,不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教育咨询”“教育投资”等字样的执照不予核发。相关执照首先由教育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然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发放。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注册信息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企业持续关注,重点监管。对于发现企业擅自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整治。

    四、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综合考核办法,并进行日常检查结果,接受来信来电举报,建立诚信红黑榜,及时向大众公布,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依托诚信名单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督促培训机构提升教学服务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或行业标准,既规范约束行业行为,引导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又能给学生家长提供清晰的参考判断。

    五、加强预付资金管控

    遵照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的培训收费管理要求,采取预付资金第三方托管制,规范约束行业行为,引导教育培训机构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预付资金的流向,通过一系列制度管控和流程规范,确保教育培训机构无法全额动用预付资金,也确保对家长学生的侵权赔付及时到位。同时,可推广分段收费模式,打破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的传统模式,保障学生及家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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